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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采购

  一、市采购办和市采购中心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成立于2003年6月,为市财政局下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组、计划组、监管组。办公地址:韶关市惠民北路51号财政局5楼。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依法审批采购方式;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拨付采购资金;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检查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组织业务培训;向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等。
  
  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成立于2003年10月,为正科级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现共有人员10名,其中外聘人员3名,行政上隶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导,业务上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管。办公地址:韶关市西桥街行政服务中心4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标书);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告;组织各类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答复供应商质疑;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及时上报统计信息和分析报告;对供应商履行采购项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
  
  二、如何理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韶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关要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类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韶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市采购办核定后实行集中采购。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项达到10000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报采购申报表后,经市采购办核定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依据《申报表》办理直接支付或核准支出业务;二是对使用自有资金或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项未达到10000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需填报《申报表》(除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外),程序从简,资金可由单位自付或由市财政局授权支付。
  
  (三)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填报《申报表》,由市采购办核定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协议供货商品。2006年7月份开始,我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部分办公用品为协议供货商品(分别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服务器和投影设备等八种办公设备,可通过韶关政府采购网查阅)。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一律实行协议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的应按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如何办理立项申报?
  
  对非协议供货商品,采购单位应填写《韶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说明具体的采购需求、采购时限以及采购预算;市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拟定的采购方式最后审批确定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市采购中心根据市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负责具体执行;执行中市采购中心认为需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报市采购办审批同意。
  
  对协议供货商品,采购单位应填写《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报表》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代理供货商凭市采购办开具的《韶关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向采购单位供货。
  
  四、政府采购为什么不能指定品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18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的有关规定,采购人申报采购立项时,只能报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能指定品牌(协议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其中的技术指标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作为技术要求。
  
  采购人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五、如何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拼盘资金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拼盘资金单位负担部份必须在采购申报计划前将资金拨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政府采购专户。
  
  对非协议供货商品,办理拨款的具体程序:代理供货商供货完成后,应将《供货合同》、《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及《成交通知书》交市采购办审核,审核无误后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对协议供货商品,办理拨款的具体程序: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拼盘资金的,代理供货商在供货完成后,将《供货合同》、《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及《韶关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交市采购办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直接支付拨款手续。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代理供货商供货完成后,应将《供货合同》、《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韶关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及发票复印件(须采购单位盖章确认)交市采购办备案。
  
  六、如何组建评审委员会?
  
  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26号)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专家由市采购办管理,在评审前在市采购办的监督下,由市采购中心专人负责从广东省专家库韶关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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